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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量:372次   字体:     

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相对人(含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促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公平、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将开展“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时间

抽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2017年5月中下旬,第二次在10月中下旬。

二、抽查事项

详见附表。

三、抽查方式

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同时采取书面、邮寄专用信函等多种方式。

四、其他事项

1、在开展抽查工作前,我局将以抽签形式确定抽查对象,并将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查对象。被抽中的个人或单位应根据抽查事项准备材料,配合执法人员抽查工作。

2、本公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相对人指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及市政设计单位、城乡规划测量单位。

特此公告。


附件:滨州市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滨州市规划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滨州市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次数

3716001502142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2

3716001502143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2

3716001502144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2

3716001502145

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2

3716000102203

对城市雕塑设置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个人是否按照规定取得有关雕塑建设许可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0

3716000102206

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报送,并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0

3716000102207

对建设项目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是否按要求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0

3716000102208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检查建设单位的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要求,是否按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0

3716000102209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是否按照规定报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个人

市规划局

不定向抽查

50%

0

(责任编辑: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