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公告
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相对人(含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促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公平、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将开展“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时间
抽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2017年5月中下旬,第二次在10月中下旬。
二、抽查事项
详见附表。
三、抽查方式
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同时采取书面、邮寄专用信函等多种方式。
四、其他事项
1、在开展抽查工作前,我局将以抽签形式确定抽查对象,并将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查对象。被抽中的个人或单位应根据抽查事项准备材料,配合执法人员抽查工作。
2、本公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相对人指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及市政设计单位、城乡规划测量单位。
特此公告。
附件:滨州市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滨州市规划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滨州市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次数 |
3716001502142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2 |
3716001502143 |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2 |
3716001502144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2 |
3716001502145 | 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改)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2 |
3716000102203 | 对城市雕塑设置的监督检查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 建设单位、个人是否按照规定取得有关雕塑建设许可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0 |
3716000102206 | 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报送,并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0 |
3716000102207 | 对建设项目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是否按要求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0 |
3716000102208 |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检查建设单位的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要求,是否按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0 |
3716000102209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是否按照规定报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个人 | 市规划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0 |